(2017)鄂0116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武汉市政特种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武汉市政特种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603号原告:赵某,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委托代理人:陈发栋、柯洁,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政特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江汉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武汉市政特种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4元,减半收取3692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212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