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3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吴秀芳、广西梧州市建华新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芳,广西梧州市建华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3执63号申请执行人吴秀芳,女,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建华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塘源路78号。法定代表人蔡倩欣,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吴秀芳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403民初11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建华新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1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6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分别到梧州市各商业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房产及土地已依法拍卖,本案按比例已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因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研材审判员 容立胜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莫海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