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县支行、常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县支行,常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芝阳路**号。被执行人常正华,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执行的(2015)鄱民二初字第9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常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282万元,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5)鄱民二初字第9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发审判员 章黎选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欧阳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