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执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德山、武汉金宝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山,武汉金宝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1865号申请执行人:黄德山,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武汉金宝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59号时代广场1栋17层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033585015。法定代表人:舒双友,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张林,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金宝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林的银行存款543530元及利息;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武汉金宝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林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涂书贤执行员 连博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思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