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俊发与被告杨民忠、朱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发,杨民忠,朱战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九十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7民初307号原告赵俊发,男,汉族。被告杨民忠,男,汉族。被告朱战红,男,汉族。原告赵俊发与被告杨民忠、朱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俊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民忠、朱战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俊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为:原告赵俊发与被告杨民忠早年系朋友关系,被告杨民忠常来原告家中,2014年2月有一天原告回家,发现大门紧锁,过了几十分钟原告之妻许红芳开门,原告察觉情况不对,便在卧室发现被告杨民忠,原告认为两人有奸情,遂询问被告杨民忠,被告杨民忠和来人朱忠芳说话间,原告对被告杨民忠大打出手,朱忠芳便将原告叫至她家,给原告做思想工作,让原告与妻子好好过日子,后此事不了了之。2014年暑假有天晚上,原告与妻子分房而居,约晚上12点左右,原告听见妻子房内有男人说话,约两小时后,原告来到妻子房间查看说话的男人是否还在,进门后发现妻子与被告杨民忠赤裸裸躺在炕上,原告顿时火冒三丈,手持砍刀准备结束二人生命,然后自尽,原告将二女儿叫来说明事由,二女儿不同意原告的举动,极力劝说原告,并与妻子一起阻扰原告的冲动行为。与此同时,被告杨民忠叫来他的朋友,原告叫来妻子许红芳的父亲,并提出与妻子断绝关系,扬言要砍掉被告杨民忠一个手指,原告无奈哭奔其父坟茔,被告杨民忠叫村主任即被告朱战红调解此事,在村主任及原告岳父的见证下,约定由被告杨民忠因本次事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6000元,加之被告杨民忠曾向原告借款4000元,故由被告杨民忠向原告书写欠款金额为10000元的欠条一张,并由被告朱战红保管该欠条,所欠款项由被告杨民忠按期支付给被告朱战红,再由被告朱战红交付原告,此事才算了解。然该事情已经过去两年有余,原告分文未见,原告曾找被告朱战红索要欠款,然被告朱战红已不知何时将欠条给了被告杨民忠,致使原告权益受损,故将两被告一并诉至法院,以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原告当庭陈述:被告杨民忠向原告书写欠条系在被告杨民忠与原告之妻奸情被发现,经村主任调解、原告岳父许恩江见证下,由被告杨民忠就本次事件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赔偿6000元,以及在2012年左右被告杨民忠与原告之妻赌博时欠原告之妻许红芳4000元,该4000元也没有书面凭证,只是口头达成,共计由被告杨民忠向原告支付10000元,并由被告杨民忠书写欠条一张,约定2014年9月份由被告杨民忠向原告支付5000元,剩余款项于2014年年底前付清,被告朱战红及原告岳父均在该欠条上签字见证,后被告杨民忠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该款项;3、证人许恩江的证人证言一份,拟证明在2014年暑假的一天,原告将证人叫致原告家中,告诉证人原告之妻即证人之女儿与被告杨民忠有染,经时任村主任即被告朱战红调解,被告杨民忠向原告书写欠款10000元的欠条一张,证人和被告朱战红亦在该欠条上签字见证,约定该条据由被告朱战红保管,2014年9月份由被告杨民忠向原告支付5000元,剩余5000元于2014年年底前付清,且支付金钱时均要经过被告朱战红的事实。被告杨民忠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朱战红未出庭,以手机信息的形式辩称,原告起诉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他作为当时说事人,只是临时保管欠条,在2014年9月,被告杨民忠找被告朱战红索要欠条,被告朱战红当着被告杨民忠的面以电话询问原告,系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杨民忠才拿走欠条,另被告朱战红辩称不知道原告与被告杨民忠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根据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赵俊发与被告杨民忠早年系朋友关系,2014年7、8月某天晚上,因原告认为被告杨民忠与其妻子许红芳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时任村主任即被告朱战红和原告岳父许恩江的调解下,被告杨民忠自愿就自己与原告之妻许红芳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事宜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6000元,加之原告诉称在2012年左右因赌博被告杨民忠欠原告之妻许红芳4000元,基于上述事实,被告杨民忠同意向原告支付10000元,并在原告的家里向原告书写欠款10000元的欠条一张,被告朱战红和原告岳父许恩江作为说事人均在该欠条上签字,同时双方约定,欠条由被告朱战红保管,被告于2014年9月前通过被告朱战红向原告支付5000元,剩余5000元于2014年年底前付清。后原告认为被告杨民忠未按约定履行债务,被告朱战红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欠条交给被告杨民忠致其受损,故将两被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虽以借贷关系要求被告杨民忠清偿约定债务,并以被告朱战红未经其同意将该欠条交付被告杨民忠致原告权益受损为由诉至本院,但该债务是基于原告认为原告之妻与被告杨民忠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产生,属道德调整范畴,因此产生的债务不属民事法律保护范畴,另该债务包括的因赌博被告杨民忠欠原告之妻的4000元属非法债务,亦不受法律保护,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俊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俊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飞审 判 员 魏 鸿人民陪审员 梁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