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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包书堂与XX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书堂,XX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832号原告包书堂,男,汉族,1978年8月22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江晓飞,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XX行,男,汉族,1987年12月28日出生,诉状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车站南路中达明淯新城D区*单元**层****室。现住址不详。原告包书堂诉被告XX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包书堂不能提供被告XX行现在的具体住址。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要有明确的住所地,原告包书堂也无法提供被告住址或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包书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回原告包书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杰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人民陪审员  尚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