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锦玲与杨淑燕、吴鸿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玲,杨淑燕,吴鸿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10号原告:陈锦玲,男,汉族,1977年3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杨淑燕,女,汉族,1989年9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吴鸿祥,男,汉族,1991年9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陈锦玲与被告杨淑燕、吴鸿祥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锦玲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陈锦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锦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3元,减半收取计1046.5元,由陈锦玲负担。审 判 长 许文红审 判 员 陈进水人民陪审员 翁雪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郑凤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