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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行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湖南明程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明程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行初308号原告湖南明程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东路省进出口总公司内。法定代表人简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更,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乐,北京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189号。法定代表人周春晖,区长。委托代理人廖月鹏,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任丹,湖南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明程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相关事项拟另案申请追加原告为第三人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明程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明程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 永审判员 柳 明审判员 陈丽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田景月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