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何朱平与何小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朱平,何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7执66号申请执行人何朱平,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冉鹏,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小松,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何朱平与何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小松未主动履行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何朱平债权80000元及利息未能受偿。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小松除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街道办事处“惠德国际星城”有一块宅基地(国有土地)外,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但该地只有买卖合同,未进行登记,无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现被执行人何小松外出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何朱平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该案可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何小松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文宏审 判 员 徐继煌审 判 员 田永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代) 肖佐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