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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4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湖南楚盛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联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湖南楚盛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联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298号原告:张某,住湖南省常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某,住湖南省常宁市,系原告张某的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诚明,湖南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楚盛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含浦大道学士路99号江山帝景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合阳。被告:长沙联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H栋2222房。法定代表人:李忠亚。原告张某与被告湖南楚盛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长沙联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湖南楚盛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长沙联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撤诉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谭雄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