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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王某��张某1、张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1,张某2,胡某2,胡某1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823号原告:王某,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刚,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张某2,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凤阳县。被告:胡某2,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被告:胡某1,女,201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胡某2、胡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事实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袁俊岭审 判 员  陶 薇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思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