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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交城县高国电器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城县高国电器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执65号申请执行人:交城县高国电器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天宁镇瓦窑村。法定代表人:任高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交城县天宁街。单位负责人:孔计全,该队大队长。被执行人: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住所地山西省交城县南环路。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城县高国电器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终62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43482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玉海审判员  尹玉平审判员  谭政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武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