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民终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迪明、李金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迪明,李金芬,刘会贤,刘伟初,刘伟能,缙云县仙都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恒风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终5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迪明,男,194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芬,女,194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会贤,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初,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浙江省缙云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暨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能,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君,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缙云县仙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仙都街道鼎湖村笋川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2109182XH。法定代表人:胡小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丽江,男,1973年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系缙云县仙都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想,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恒风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147632504X。法定代表人:刘方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炳军,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迪明、李金芬、刘会贤、刘伟初、刘伟能为与被上诉人缙云县仙都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恒风路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2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2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迪明、李金芬、刘会贤、刘伟初、刘伟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5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洋审 判 员 苏伟清代理审判员 王晓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郑丽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