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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6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柞水县锦阳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陕西保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柞水县锦阳租赁站,陕西保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6民初408号申请人:柞水县锦阳租赁站。经营者:吴海军,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安,柞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陕西保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楷武,总经理。申请人柞水县锦阳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陕西保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柞水县锦阳租赁站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保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陕西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10万元工程款予以保全,限制其支取。申请人柞水县锦阳租赁站以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柞水县乾佑街营业所的10万元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柞水县锦阳租赁站为了防止判决难以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陕西保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陕西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中10万元工程款,限制被申请人陕西保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取,期限为6个月。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柞水县锦阳租赁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舒 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金大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