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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金玲与彭占果、白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玲,彭占果,白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535号申请人:马金玲,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彭占果,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白音,男,其他自然信息情况不详。申请人马金玲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白音名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金额为5万元。担保人郭金刚以其名下在包商银行的5万元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白音名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二、担保人郭金刚以其名下在包商银行的5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吉日��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俊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