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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民初7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海南乐普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电典当有限公司与海南乐普生百货有限公司与海南佳心百货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龙电典当有限公司,海南乐普生百货有限公司,海南佳心百货有限公司,海南乐普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6民初7000号原告:黑龙江龙电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奇,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被告:海南乐普生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劲亮。被告:海南佳心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被告:海南乐普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义,总经理。原告黑龙江龙电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乐普生百货有限公司、海南佳心百货有限公司、海南乐普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为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歆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