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成波与朱勤利、杨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波,朱勤利,杨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1164号原告:周成波,男,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祥,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勤利,男,汉族,1968年8月26日出生,住郎溪县。被告:杨国民,男,汉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住郎溪县。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成波诉被告朱勤利、杨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成波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成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成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周成波负担。审判员 汪菊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