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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4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亢某1、张某等与亢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某1,张某,亢某2,亢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655号原告:亢某1,男,194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张某,女,194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伯,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工作者。被告:亢某2,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亢某3,女,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文,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系二被告人之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亢某1、张某与被告亢某2、亢某3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亢某1、张某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亢某1、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亢某1、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25元,由二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莉审 判 员  张德毓人民陪审员  沙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继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