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余君与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君,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3行初13号原告余君,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乌海市海勃湾区长青东街北七街坊平房区44栋3号,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告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负责人吴红顺,该区副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君诉被告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审判长 付嫣红审判员 李少东审判员 单建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