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51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高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联营坡池煤矿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高峰,汝州市联营坡池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51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高峰,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汝州市联营坡池煤矿,住汝州市。案由:劳务合同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高峰,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联营坡池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汝民劳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汝州市联营坡池煤矿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按照本院(2014)汝民劳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顺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