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美蓉与被执行人唐凤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蓉,唐凤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35号申请执行人张美蓉,女,汉族。被执行人唐凤仁,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美蓉与被执行人唐凤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21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凤仁不在家且房屋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张美蓉于2017年7月3日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21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蒋汉民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