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52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巴桑等申请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先予执行普通执行先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札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札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桑,索平,尼罗,索朗,平措,米玛,普琼,巴桑西洛,扎西,达瓦确巴,普顿珠,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西藏阿里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札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25**执6号申请执行人巴桑,男,30岁,1986年7月1日出生,证件号码542326198607010138,藏族,地址西藏拉孜县柳乡孜龙村,手机号码1808992****申请执行人索平,男,38岁,1979年2月1日出生,证件号码542323197902012618,藏族,地址西藏江孜县龙马乡加热村,手机号码1528902****申请执行人尼罗,男,31岁,1985年5月2日出生,证件号码542323198505022411,藏族,地址西藏江孜县车仁乡伦巴村人,手机号码1569260****申请执行人索朗,男,38岁,1978年10月20日出生,证件号码542326197810200039,藏族,地址拉孜县柳乡孜龙村人,手机号码1808992****申请执行人平措,男,35岁,1982年3月7日出生,证件号码542323198203072616,���族,地址西藏江孜县龙马乡加热村,手机号码1588902****申请执行人米玛,男,35岁,1981年8月1日出生,证件号码542323198108012631,藏族,地址西藏江孜县龙马乡加热村人,手机号码1870809****申请执行人平措,男,37岁,1980年2月14日出生,证件号码54232619800214001X,藏族,地址拉孜县柳乡孜龙村人,手机号码1363899****申请执行人普琼,男,34岁,1983年1月1日出生,证件号码542326198301010012,藏族,地址拉孜县柳乡孜龙村人,手机号码1365951****申请执行人巴桑西洛,男,25岁,1992年3月5日出生,证件号码542323199203052433,藏族,地址西藏江孜县车仁乡伦巴村人,手机号码1363899****申请执行人普扎西,男,19岁,1998年1月20日出生,证件号码542323199801202411,藏族,地址西藏江孜县车仁乡车仁村人,手机号码1820802****申请执行人达瓦确巴,男,44岁,1972年10月1日出生,证件号码542323197210011032,藏族,地址西藏江孜县江孜镇西郊村人,手机号码1879892****申请执行人米玛,男,26岁,1991年4月3日出生,证件号码542323199104032816,藏族,地址西藏江孜县热龙乡马玉村23号,手机号码1363899****申请执行人扎西,男,18岁,1999年3月12日出生,证件号码542323199903124119,藏族,地址西藏江孜县重孜乡恰古村人,手机号码1363899****申请执行人平措,男,22岁,1995年4月7日出生,证件号码542323199504071013,藏族,地址西藏江孜县江孜镇西郊村人,手机号码1363899****申请执行人普顿珠,男,35岁,1981年8月1日出生,证件号码542323198108012631,藏族,地址西藏江孜县龙马乡加热村人,手机号码1363899****诉讼代理人普顿珠,亲友。诉讼代理人索平,亲友。被执行人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北固碾村大同路319号法定代表人李绿树。被执行人国网西藏阿里供电有限公司,地址西藏自治区噶尔县狮泉河镇建设大街12号,手机号码1398907****法定代表人郭自路。诉讼代理人黄志雄,律师。本院在审理巴桑、索平、尼罗、索朗、平措、米玛、平措、普琼、巴桑西洛、普扎西、达瓦确巴、米玛、扎西、平措、普顿珠申请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西藏阿里供电有限公司的先予执行一案中,巴桑、索平、尼罗、索朗、平措、米玛、平措、普琼、巴桑西洛、普扎西、达瓦确巴、米玛、扎西、平措、普顿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告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之前支付原告普顿珠等15名民工劳务工资107310元(壹拾万柒仟叁佰壹拾元整)和民工交通费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二、被告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之前向原告普顿珠支付因追索劳动报酬而产生实际损失9450元(玖仟肆佰伍拾元整);三、被告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将此调解协议所列民工工资及其他损失履行后原告不再提出与此案有关的劳务报酬纠纷,被告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次仁罗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拉姆次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