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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新疆国荣典当有限公司与雍斌、雍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国荣典当有限公司,雍斌,雍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772号原告:新疆国荣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霞,系公司经理。住所地: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人民东路华誉商务馆912号。委托代理人:张涛,第二师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雍斌,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库尔勒市。被告:雍双,男,199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国荣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雍斌、雍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疆国荣典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914元,原告已预交3914元,退还给原告新疆国荣典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红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丁志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