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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福清市镜洋传明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福清市镜洋传明五金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417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涵、李尾芹,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清市镜洋传明五金店,经营场所福清市镜洋镇福厦路东侧。经营者:陈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镜洋传明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以与福清市镜洋传明五金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福清市镜洋传明五金店的撤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瑞钦审 判 员  潘 筝人民陪审员  陈高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 助理  李振云书 记 员  王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