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铜陵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笃大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笃大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645号原告:铜陵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福景东方城69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636412942(1-1)。法定代表人:郑贤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涛,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君,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笃大年,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笃大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铜陵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笃大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铜陵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笃大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包利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