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海煌、刘波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煌,刘波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浙0127执1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海煌,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刘波威,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1月16日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民初5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查明陈飞娟与刘波威于2015年9月22日结婚,于2017年5月9日离婚,涉案债务发生陈飞娟与刘波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陈飞娟与刘波威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陈飞娟存款1091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