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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德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德年,杭州中为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塘河路94-104号。法定代表人:袁杭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德年,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审被告:杭州中为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龙船坞路96号。法定代表人:张九六,总经理。上诉人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杭州市余杭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110民初53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起诉主张的诉讼请求,系单纯的劳务款,不含工程材料,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从被上诉人所列案由,被上诉人也认为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后涂改为建设工程,且被上诉人单方提交的《支付计划》没有上诉人任何盖章,不能证明与上诉人有关,故本案按一般劳务合同,按普通地域管辖,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并将该案移送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原审法院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纠纷确定管辖;即使如上诉人所称本案涂改前的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杭州中为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杭州市××经济开发区,在原审法院辖区。故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文玲审判员  盛 峰审判员  张一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英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