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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终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孙克玉与灌云县小伊乡卫生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克玉,灌云县小伊乡卫生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2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克玉,男,汉族,医生,住灌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云县小伊乡卫生院,住所地在灌云县小伊乡小伊村。法定代表人侍卫军,该院院长。上诉人孙克玉因与被上诉人灌云县小伊乡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灌云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3民初4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克玉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克玉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克玉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孙克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建霞审判员  戴立国审判员  周文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