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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与闫宝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闫宝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172号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负责人:赵贵丰,行长。被告:闫宝辉,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与被告闫宝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序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毕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