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李在宏与韩强伟、韩庆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在宏,韩强伟,韩庆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6民初1852号原告:李在宏。被告:韩强伟。被告:韩庆霞。原告李在宏与被告韩强伟、韩庆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在宏、被告韩强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庆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立即偿付所欠布款25297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11年起发生业务,截止2013年结账被告共计欠款25297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韩强伟辩称,欠款属实,但是对欠款数额有异议,要求与原告进行对账。被告韩庆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自2012年1月6日至2013年1月25日,被告自原告处购买价值252979元的布匹,并为原告出具列有布匹米数、金额的清单一份,被告韩强伟已支付部分布匹款,经原告李在宏与被告韩强伟对账,双方均认可现被告尚欠原告226844元未付。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韩强伟出具的清单及原、被告的陈述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原告已依约交付了布匹的情况下,被告应支付价款,按照双方对账的数额支付所欠款项。该欠款发生在被告韩强伟、韩庆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韩强伟、韩庆霞共同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强伟、韩庆霞共同偿还原告李在宏布匹款2268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5元,减半收取2548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共计4368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五份,同时预交上诉费5095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家浩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文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