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算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包头市欣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鄂托克旗欣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包头市欣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欣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算1号申请人包头市欣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包头市。法定代表人高立波,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鄂托克旗欣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法定代表人吴信生,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王振军,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海市。申请人包头市欣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鄂托克旗欣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振军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现申请人包头市欣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要求撤回与被申请人鄂托克旗欣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振军进行强制清算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申请人撤回强制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强制清算的请求。?????????????????????????????????????????审?判?长???刘?海?荣?????????????????????审?判?员???鲍?美?兰?????????????????????审?判?员???白?????蓉????????????????????????????????二○一八年七月三日?????????书??记??员??乌日古玛拉?{文书日期}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624民算1号申请人包头市欣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包头市。法定代表人高立波,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鄂托克旗欣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法定代表人吴信生,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王振军,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海市。申请人包头市欣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鄂托克旗欣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振军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现申请人包头市欣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要求撤回与被申请人鄂托克旗欣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振军进行强制清算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申请人撤回强制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强制清算的请求。审判长 刘 海 荣审判员 鲍 美 兰审判员 白 蓉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乌日古玛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