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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力、叶国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力,叶国兄,王少娥,杭州临安亿马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22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力,男,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XX、叶君,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国兄,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少娥,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临安亿马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街261-263(1幢101-1401)。法定代表人李作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郑力因与被上诉人叶国兄、王少娥、杭州临安亿马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185民初6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原审法院已告知上诉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虽在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账户转账80元,但转账失败,并未成功缴费。后上诉人于2017年5月11日补交上诉费,但已超过规定期限。故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文玲审判员  盛 峰审判员  张一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英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