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5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连艳与赵连旺、吴佐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连艳,赵连旺,吴佐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315号原告:马连艳,男,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赵连旺,男,195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吴佐芹,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马连艳与被告赵连旺、吴佐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连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德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丽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