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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5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连艳与赵连旺、吴佐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连艳,赵连旺,吴佐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315号原告:马连艳,男,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赵连旺,男,195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吴佐芹,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马连艳与被告赵连旺、吴佐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连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德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丽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