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揭宗勇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宗勇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2刑初190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揭宗勇,男,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新建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和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14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揭宗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望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揭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7年4月13日22时许,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民警在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XX宾馆XX房从被告人揭宗勇身上查获疑似毒品19克,其中麻古7克,冰毒12克。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揭宗勇对上述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毒品称重笔录、扣押笔录,证据保全清单与收缴物品清单,现场查获毒品照片证言,南昌市公安局长堎派出所现场检测报告,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揭宗勇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9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揭宗勇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揭宗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梦婉人民陪审员 熊珍玲人民陪审员 陶茂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