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成都市武侯区汇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多利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陈永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武侯区汇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都维多利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陈永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汇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春。被执行人成都维多利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黎。被执行人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洪。被执行人陈永洪。成都市武侯区汇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维多利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陈永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118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市武侯区汇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5662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代码XXXXX)所持长城动漫(证劵代号XXXXX,股份性质:流通股),共1000万股,冻结期间产生的孳息一并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于2017年5月5日将执行人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圣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17年4月27日将被执行人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圣达水电有限公司股权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为三年。因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汇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成都维多利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陈永洪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11815号民事��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执行员 张绍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