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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5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金龙与付沈广、王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龙,付沈广,王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27号申请执行人:刘金龙,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文化街210号。被执行人:付沈广,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南垣乡郭店村。被执行人:王功明,男,198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南垣乡郭店村。本院在执行刘金龙与付沈广、王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付沈广、王功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贵宝审判员  杨阿霞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葛才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