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5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反修与赵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反修,赵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109号原告:王反修,男,汉族,1950年11月3日出生。被告:赵海波,男,汉族,1973年4月29日出生。原告王反修与被告赵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反修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反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反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1350元退回原告王反修。审判员 岳宪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