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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5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反修与赵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反修,赵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109号原告:王反修,男,汉族,1950年11月3日出生。被告:赵海波,男,汉族,1973年4月29日出生。原告王反修与被告赵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反修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反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反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1350元退回原告王反修。审判员  岳宪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