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康某1与康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1,康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459号原告:康某1,女,200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新区。法定代表人:郭某,女,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被告:康某2,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原告康某1诉被告康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某1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1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康某1承担。审 判 长 贺卫锋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戴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