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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康某1与康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1,康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459号原告:康某1,女,200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新区。法定代表人:郭某,女,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被告:康某2,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原告康某1诉被告康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某1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1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康某1承担。审 判 长  贺卫锋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戴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