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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民终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沈国华与张青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国华,张青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民终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国华,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萍,四川民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青祥,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上诉人沈国华因与被上诉人张青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7)川3426民初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7)川3426民初292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沈国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亚莉审判员  李爱军审判员  邱学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