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民终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沈国华与张青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国华,张青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民终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国华,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萍,四川民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青祥,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上诉人沈国华因与被上诉人张青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7)川3426民初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7)川3426民初292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沈国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亚莉审判员 李爱军审判员 邱学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