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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天祥、卢祥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天祥,卢祥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3号申请执行人:吴天祥,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卢祥贵,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吴天祥与被执行人卢祥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桂103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天祥于2017年1月6日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被强制履行完毕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桂1031执2号案已经强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