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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21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林倩和、钟锦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倩和,钟锦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21刑初1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倩和,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曾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4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被告人钟锦兵,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海城镇出租屋(户籍所在地: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倩和犯盗窃罪,被告人钟锦兵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继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倩和、钟锦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盗窃罪2017年1月2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林倩和、钟锦兵驾驶一辆比亚迪F3小汽车来到海丰县海城镇黄土坎村县公路局宿舍后一空地,见该处停着一辆豪情牌小汽车(价值人民币15000元),经商谋盗窃后,由被告人钟锦兵在比亚迪F3小汽车上望风,被告人林倩和用螺丝刀撬开豪情牌小汽车车门和电门锁,将该车盗走。得手后,被告人林倩和将盗来的豪情牌小汽车开到海丰县可塘镇圆山岭一超市附近藏匿。同日18时许,被告人林倩和、钟锦兵将盗得的豪情牌小汽车开到陆丰市河西镇卖给一名叫“祥兄”的男子,得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林倩和分得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钟锦兵分得人民币500元。2017年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林倩和来到汕尾市城区滨海小区A区楼下,用随身携带的盗车工具将林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比亚迪FO小汽车(价值人民币11000元)盗走。得手后,被告人林倩和将盗得的比亚迪FO小汽车留作自己使用。(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1月28日、31日、2月4日,被告人钟锦兵在海丰县海城镇租住屋中容留被告人林倩和吸食毒品冰毒共3次。2017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林倩和在海丰县附城镇笏口村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现场缴获被告人林倩和盗窃所得的比亚迪FO小汽车1辆。同日12时许,被告人钟锦兵在海丰县附城镇笏口二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缴获的比亚迪FO小汽车1辆已发还车主林某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倩和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锦兵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林倩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锦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倩和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被告人钟锦兵犯盗窃罪,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行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倩和、钟锦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林倩和、钟锦兵经商谋后,驾驶一辆比亚迪F3小汽车到海丰县海城镇黄土坎村县公路局宿舍后一空地,见陈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情牌小汽车(价值人民币15000元),由被告人钟锦兵在比亚迪F3小汽车上望风,被告人林倩和用螺丝刀撬开该小汽车的车门和电门锁,然后驾驶到海丰县可塘镇圆山岭一超市附近藏匿。同日18时许,被告人林倩和、钟锦兵将盗得的小汽车开到陆丰市河西镇销赃,得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林倩和分得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钟锦兵分得人民币500元。2017年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林倩和到汕尾市城区滨海小区A区楼下,用随身携带的盗车工具将林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比亚迪FO小汽车(价值人民币11000元)盗走。得手后,被告人林倩和将盗得的比亚迪FO小汽车留作自己使用。2017年1月28日、31日、2月4日,被告人钟锦兵在海丰县海城镇租住屋中容留被告人林倩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3次。2017年2月9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海丰县附城镇笏口村路口抓获被告人林倩和,现场缴获赃物比亚迪FO小汽车1辆;同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海丰县附城镇笏口二村抓获被告人钟锦兵。案发后,缴获的比亚迪FO小汽车1辆已发还车主林某1。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扣押林倩和比亚迪小汽车1辆,已发还车主林某1。2.海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六中队出具的《查获经过》:2017年2月9日凌晨,该中队在附城镇笏口村路口抓获涉嫌盗窃小汽车的嫌疑人林倩和,现场缴获一辆比亚迪小汽车;当日12时许,在附城镇笏口二村抓获嫌疑人钟锦兵;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林倩和、钟锦兵对盗窃小汽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林倩和,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被告人钟锦兵,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本院出具的(2015)汕海法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及海丰县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林倩和曾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4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8月5日刑满释放。5.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现场检测,被告人林倩和、钟锦兵的尿液均呈阳性。6.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相关资料:证明豪情牌小汽车的所有人是陈好奇;比亚迪FO小汽车的所有人林某1。(二)鉴定意见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海价(认)字[2017]019号《涉案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物豪情牌小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000元;比亚迪FO小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000元;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林倩和、钟锦兵及被害人陈某1、林某1。(三)证人证言1.证人林某1证言:2017年2月1日我将一辆比亚迪FO小汽车借给我侄子林某2驾驶,后在汕尾市城区滨海小区A区楼下被盗。2.证人陈某2证言:2016年8月开始,钟锦兵向我承租海丰县海城的房,每月租金600元。(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陈某1陈述:2017年1月26日18时许,我将一辆绿色豪情牌国产小型汽车停放在海丰县海城镇黄土坎村公路局宿舍后面的空地上,次日早上10时许,我去开车时发现小轿车不见了。2.被害人林某2陈述:2017年2月1日晚上10时许,我将一辆比亚迪FO小汽车停放在汕尾市城区滨海小区A区楼下,次日凌晨2时30分,我去取车时发现小汽车不见了;该车的车主是我叔林某1。(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倩和、钟锦兵对上述认定的全部事实予以供认。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倩和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钟锦兵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又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倩和、钟锦兵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倩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倩和、钟锦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倩和、钟锦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倩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钟锦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娟代理审判员  李永辉人民陪审员  陈锦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慧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