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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民初2604号原告:周某,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现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黄某,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某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某偿还原告周某借款45000元及利息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7月28日至2017年2月1日期间,被告黄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分五次向原告周某借款共计50000元。后被告黄某陆续向原告周某偿还欠款,经双方确认,尚余23500元未予还清。是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欠款金额没有争议,故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某借款23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盛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