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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印立申请执行胡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印立,胡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368号申请执行人石印立,男,1965年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建平,男,1974年10月14日生,汉族。石印立与胡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26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建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石印立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石印立与被执行人胡建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石印立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换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