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00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重庆林园讯通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林园迅通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056号之一原告:重庆林园迅通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锦坪街5号2幢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455766K。法定代表人:王承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钰,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3号A区3层商业房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02736X9。法定代表人:肖磉,职务不详。被告: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华景路1号南方通信大厦24-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68016G。法定代表人:邹远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林园迅通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林园迅通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78元,减半收取6939元,由原告重庆林园迅通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