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代亚敏与曾荣辉、王菊英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亚敏,曾荣辉,王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保113号原告:代亚敏,女,197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曾荣辉,男,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王菊英,女,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亚敏诉被告曾荣辉、王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亚敏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菊英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代亚敏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王菊英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赠与、担保。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艳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侯佩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