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347郭庆龙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龙,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347号原告:郭庆龙,男,198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浩,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堪贵,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原告郭庆龙与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郭庆龙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庆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庆龙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郭庆龙负担。审判长 黄德清审判员 罗正华审判员 毕宣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