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桂晓艳与季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晓艳,季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691号原告:桂晓艳,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季建平,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原告桂晓艳与被告季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桂晓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18日,按月利率1.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0日、11月22日,被告季建平以做生意为由分别向原告桂晓艳借款40000元、100000元,两次借款均出具借条并约定利率按月息一分五厘计算,每月17日付息。2015年5月18日开始,被告未按借条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息,被告于2015年9月9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分期分批偿还并于同日偿还借款30000元。2015年9月30日,被告再次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剩余借款及利息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南丰县吉利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由南丰县公安局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侦查。被告季建平系南丰县吉利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人员,季建平涉案的民间借贷行为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此依法应驳回原告桂晓艳的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桂晓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炳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