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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3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891号原告:付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付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建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鑫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