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法财、王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法财,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27号申请人:李法财,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芬,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李法财与被执行人王芬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2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芬驾驶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芬驾驶的车牌号为鲁N×××××号车辆一部,查封价值为5000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路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