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言峰与刘建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言峰,刘建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579号原告:王言峰,居民。被告:刘建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言峰与被告刘建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言峰撤回起诉。诉讼费252.03元减半收取126.03元,由原告王言峰负担。审判员 于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琦 来自